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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堪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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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堪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责任.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1/7/12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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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路工程堪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 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 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申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K分之五以上K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 资格。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申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申通投标,投 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
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 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所 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