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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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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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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汶南省域市公共交通管理外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 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运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 运营、服务、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施,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范围内,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 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城市交通 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共交通扶持政策,建立规划、 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和合理的补偿、补 贴、价格等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综 合开发,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以及智能化 交通系统等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 持,落实各项补助、补贴、补偿等经济政策,并及时拨付相
关费用。
第五条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业务指导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 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 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 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并与电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的基础设施相协调。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用地,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 建设计划。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预留城市 总体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保修场等城市公
共交通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 供给。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体育场馆、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大型商业中心、 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 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预留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
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并实行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 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工程竣工后,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参与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 公共交通线路、客运服务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项规 划设置港湾式候车站、始发站场。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条件的旧居住区,应当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
具备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可以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 道,保证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设置公交站牌,并按 照规定和标准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始末班车时间、沿 途停靠站点和票价等内容。
第■—条 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禁止 下列行为:
(一)侵占规划预留的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
改变其使用性质;
(二) 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三) 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用途;
(四) 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停 车场、站点、站牌、候车亭等客运服务设施;
(五) 损坏公共交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运营许可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 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 具备满足运营要求的流动资金、运营车辆;
(三)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 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 制度。
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 符合规定的车型,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二) 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机动车安全、环保、卫生要
求;
(三) 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三) 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 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