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州** 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用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制定
用工程序,规范用工管理,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 劳动关系。
(二) 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对用工管 理的总体要求,有效控制用工总量,合理调整用工结构,提高劳动生 存率。
(三) 坚持创新机制、优化配置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
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四) 坚持分级负责、精细管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明确企 业的用工管理职责。理顺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基础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企业用工形式
第四条**企业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有合同用工、 劳务用工、非 全日制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并存实行分类管理。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 的性质和内容等因素,选择适当的用工形式,建立合理的用工结构。
第五条 合同用工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事全日制工作,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根据集团公 司、省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我局目前的实际情况,合同用工按 A类和B 类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劳务用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 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到 企业工作,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七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小时计酬为 主,在企业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 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八条企业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可以聘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第九条**企业在编制定员计划内,岗位出现临时性空编可以使 用劳务用工进行替代。
第三章合同用工
第十条 企业与A、B类合同用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省 公司下发的劳动合同范本为基础,结合本局实际,细化劳动合同相关 条款,依法对合同用工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管理权限签订劳动合同。州局领导班子成员与省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州局签订劳动合同。 其它 A类合同用工由授权委托单位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与A、B类劳动合同用工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签订三年
的有固定期限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限条件的, 本人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用工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履岗考核结果, 确定 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或违反**企业规 则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A类合同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由省公司负责在省社会 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参保,医保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在属地根 据地方政府规定参保。
第十五条B类合同用工由省公司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不再增 加。
第十六条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