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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hift_uu 2016/6/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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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备案号:利宝保险(备案)[2009]N60号) 总则第一条凡投保《利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二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起按照本保险合同上列明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额进行给付,即: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住院津贴保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总天数之和达到180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特别护理、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2 其他事项第六条本附加险属于《利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