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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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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小雄 2021/7/14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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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f2008) 111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 1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 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企业所得 税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列入本办法需要备案管理的减免,必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范围、程序 和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 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 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 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
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备案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九)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um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四)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 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
得的收入;
(十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抵免税额;
(十八)过渡性税收优惠;
(十九)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的条件按照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备案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 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 财务会计报表。
(三) 附件一规定的应报送的减免税备案资料。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