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宜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1
宜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我市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根据 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特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 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 业务水平,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市所有具有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 术人员以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 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 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市省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宜春市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继续医 学教育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宜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宜春市卫生局和宜春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宜春 市卫生局和宜春市人事局、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高等医学院 校、学术团体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市卫生局、市人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提出建议;
2、 研究和提出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 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 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5、 组织选编、出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 教育课件;
6、在全市开展远程医学教育,推动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 对各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 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 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 据。
第六条各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 下,由县市区卫生局、人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 的职能是:
1、 拟订本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 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 评审县市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 组织编写县市区级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组织实施远程医学教育;
5、 对本县市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县市区继续 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各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领导下,负 责贯彻落实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八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加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 理,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 续医学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