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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不当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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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不当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doc

上传人:蓝天 2021/7/15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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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不当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施不当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
某市安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该市某镇的一座仓库 实施执法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经调查, 存储的***为该市某公司从外省购入的合格产品,该公 司已领取《***经营(批发)许可证》,由于时值销售 旺季,该公司现有的***仓库不够用,因此将部分烟花 爆竹储存在附近未经批准的临时仓库内。为防止该公司将储 存的***转移和确保安全,该市安监局当场出具了《强 制措施决定书》,对***进行了扣押。后该市安监局按 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分歧
为防止该公司将储存的***转移和确保安全,该市 安监局对***产品进行了扣押,关于是否能对涉案烟花 爆竹产品实施扣押,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认为:可以实施扣押。按照《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于查封或者扣押”,
在本案中***属于非法储存的产品,可以按照规定实施 扣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实施扣押,只能作为证据实施先 行登记保存。***不属于设施、设备、器材,而属于原 辅材料、产品,安监部门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 条第四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对其实施扣押,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评析
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行 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 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防 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 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二者共同点在于都 是为了保存证据,都必须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 施。二者区别在于:
一是适用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依据是《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二十六条;扣押在目前安监执法实践中常用的法律 法规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和《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二是行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 罚过程中的一种证据保全手段,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 环节;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实施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均可实施;扣押必须在有证据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方可实施。
四是行为目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为了保全当事人 违法行为中可能灭失的证据;扣押则是为了制止可能存在的 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和涉案物品潜在危害的扩大。
五是控制方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一般是由执法人员与 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共同签名确认,并 将证据就地保存或异地保存,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转移,此措 施不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扣押是对于违法行为相关 的设备、设施、器材等实施暂时性扣押,此措施将直接影响 当事人对被扣押设备、设施、器材等的占有权。
六是处理期限不同。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7日内应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 措施自动解除。扣押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