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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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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殊工时管理规定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 维护劳动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 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 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 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 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 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 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季度或者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二) 项规定的岗位, 企业可以申请以周、月或者季度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三) 项规定的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第九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 15 小时, 且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以月为周期的, 不得超过 36 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 108 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 360 小时。第十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保障】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 每日最长工作时间( 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 24 小时的休息日。第十一条【加班工资报酬支付】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 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 项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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