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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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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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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修正)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71218( 颁布时间) 19971218( 实施时间)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 199 2年6月27 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 2年8月29 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 7年10月7 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7 年 12月 18 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市区、近郊区范围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市)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机构, 对环境卫生实行行业管理。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近郊区的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 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市、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应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做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 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 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观瞻的,使用人必须及时清理和整修。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具体情况, 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八条在主要干道两侧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门前、窗外、阳台、外廊、屋顶等不得悬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搭建、封闭阳台或者破墙开店必须符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征得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街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第九条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确需临时搭建或占用的, 须经市、县(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建筑物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