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11221( 颁布时间) 20120201( 实施时间)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号]( 文号)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1995 年6月 15 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 年6月 30 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 2年11月27 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 年2月 2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 年6月 30 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 4年8月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 年9月 28 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 1年 11月24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三章犬只防疫管理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五章养犬自治管理第六章犬只收容与经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已经 2011 年9月 28 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11月 24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2 年2月1 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 12月 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安、农业、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养犬公德教育, 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第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参与限制养犬管理活动。第八条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章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九条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