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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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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2010 年 12月 15 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 4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 0年12月25 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95 号公布自 201 1年2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火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郑州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 的管理工作。火车站地区管理范围包括北至二马路立交桥南桥头, 南至大同路南侧沿街单位和一马路邮政局南围墙, 东至福寿街东侧, 西至火车站西广场的范围。火车站地区管理范围外围一定区域可以划定为监管区, 具体范围和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负责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四)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八) 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九)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火车站地区设立的派驻机构; (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政设施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公安、工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民政、卫生、安全生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价格、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烟草专卖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管委会根据相关部门委托负责下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一)临时占用道路、广场; (二)设置户外广告; (三)破墙开店或进行墙外装修; (四)临时搭建建(构)筑物; (五)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安全管理; (六)文化、出版经营管理; (七)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第五条公安、工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在火车站地区设立或派驻的管理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管理和领导, 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管理。铁路公安机关、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负责其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六条管委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爆炸物威胁、火灾、传染病疫情和化学、放射性物质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管委会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第七条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八条市政设施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九条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广场或进行道路挖掘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第十条经批准占用道路、广场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地点或扩大占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经批准挖掘道路的, 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施工。占用道路、广场期满或道路挖掘结束, 应当及时清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