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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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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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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10712(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 31号( 文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 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镇管理工作, 营造优良的城镇环境, 促进城镇社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理, 是指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城镇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及社区环境等方面的管理。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乡集镇( 包括卧龙管理局管理的两乡镇) 以及州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镇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并将城镇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县人民政府是城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管理工作, 可根据需要设立城镇管理委员会, 统筹协调城镇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城镇公共事务的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城镇公共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镇管理的具体工作, 对村(居) 民委员会的城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公安、卫生、工商、民政、交通运输、旅游和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镇管理工作。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每年将州级财政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用于城镇维护管理经费补贴,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第五条县、乡(镇) 人民政府及州、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德教育, 不断提高公民素质,提升城镇的文明程度。城镇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对在城镇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报批、审批和公布城乡规划。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划拨用地和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 应当向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用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未签定土地使用权合同的, 不得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以及开发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 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禁超土地拍卖规划技术指标进行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