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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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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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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10225(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200 0年11月6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 号发布,根据 201 1年2月 25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残疾人教育工作。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教育工作。第三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第五条普通学校( 包括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应当招收具有适应普通班学****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也可以开设残疾儿童、少年教学班。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应开设学前班, 开展残疾儿童、少年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采取其他形式进行义务教育。第六条设区的市应当设立残疾人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特殊教育学校(班);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 应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或教学班; 人口居住分散、边远地区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或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应设立辅导室,配备必要的设施为残疾学生学****康复提供帮助。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 创办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学生的初中、高中教育机构,提高残疾人接受教育水平。第七条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限,与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也可以适当放宽。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在校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小学后、初中后两级分流,进行初等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在校残疾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 使用普通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时,难度可以适当降低。第十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育机构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广播、电视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传播适合残疾人学****的专业课程。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第十二条招收残疾学生的教育机构,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生活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下列措施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实施: (一)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并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逐年增加; (二) 国家增加的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 (三)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 20 年并从其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工资基数。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 不得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下列途径培养残疾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