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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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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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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丹东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促进充分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者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的,适用本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 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县(市、区) 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工商注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驻地在丹东市市区的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时,由丹东市就业局负责办理; 工商注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驻地在东港、凤城、宽甸的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时, 分别由各自所属行政区域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东港、凤城、宽甸) ,经审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 由丹东市就业局办理。第四条全地区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就业服务, 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 应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如实通报有关行政科室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合同鉴证、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业务部门, 在落实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和办理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时, 应先查验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失业记录, 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相关记录的应要求其办理后,再予以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第二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管理和使用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规定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和管理,县(市、区) 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第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按规定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动者等,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七条按照国家、省统一编号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编排发证编号, 实行一人一号, 补发或换发证书的, 编号保持不变。编号共 16 位,前 4 位为省辖市代码,丹东市代码为 2106 ;第5、6 位为县(市、区) 代码: 市本级 00, ***区 02, 振兴区 03, 振安区 04, 合作区 40, 宽甸满族自治县 24 ,东港市 81 ,凤城市 82 ;第 7至 10 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 11至 16 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当年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第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窗口, 为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服务。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2 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 按规定填写完毕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三) 各类院校毕业( 肄业) 生须提交毕业或肄业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并提交有关认定证明材料; 申领人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还应提供国家认证的相关证书;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要加盖市、县(市、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核发实行经办人负责制, 并加盖经办人印章, 经办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 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及时发放。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下列事项时, 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应要求先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 (一) 认定就业援助对象; (二) 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