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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主讲教师:王祥修 1 德国建筑商 A于1993 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 B联系, 要求美国生产商 B 向其报 4 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 B ,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 10月1 日开始进行, 10月10 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 9月10 日,美国生产商 B 向德国建筑上 A 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 9 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再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 B于10月2 日向德国建筑商 A 发出撤销其 9月10 日要约的传真。同年 10月10 日,当德国建筑商A 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 B 发出传真,对 9月10 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人 B 争辩它已于 10月2 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案例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2 1992 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 A公司(买方)与香港 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 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 CI HONG KONG ,货物总值 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 1993 年4月交 1万公斤、 5月交 2万公斤、 6月交 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 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 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 5万公斤的羊毛专卖给 C公司。 A公司于 1993 年3月6日和 4月10日分别开出 1万公斤和 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商上羊毛价格大涨, 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 A公司曾多此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 B公司交货, 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 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 USD7/KG CIF HONG KONG ,否则就无货可交。 A公司回电表示, 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案例 2]卖方拒不履行卖货义务 3 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与此同时, A公司与 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 B公司不交货, A公司不得不同意 C公司以 USD6/KG CIF HONG KONG ,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 A公司承担。据此, A公司转而向 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 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 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B公司再答辩中表示: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再已一方。理由是:一是因为 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 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二是因为 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 但由于 A公司不开立信用证并取消了其与 B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 B公司的重大损失, 因此, 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4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买 A公司(买方)已开出了两批货物的信用证,未开立的只是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而该批货物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开出,原因是卖方B公司一直没有交货。 A公司在有 B公司称不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就不交货这一确定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即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B公司一方面称如果按交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交货, 其损失太大,并因此要求 A公司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 同时在答辩中又声称货已备好,只是由于 A公司没有开证并取消了双方之间的另一份买卖合同才没有交货, 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因此, B公司未交付 5万公斤羊毛, 其责任在 B公司一方。 B公司应赔偿 A公司的损失,即合同的价格与约定交货期(即第二年 4月、 5月、 6月) 内的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并加以合理的利息损失。 5 申请人:奥地利某国际刚才贸易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1999 年4月7日再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 5000 公吨的优质冷轧卷办,单价 242 美元/公吨,合同货款总额 1210000 美元。价格条件为 CFR tianjin ,买方必须在 1999 年4月21日之前开立信用证。同时,合同还在支付条款中规定,若买方未按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3% 作为罚金(penalty) 。被申请人因进口许可证问题没能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间开出信用证。之后,为促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信用证的问题,申请人提议修改合同的支付条款,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