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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EMS系统的管理,确保EMS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并不断完善、优化系统,稳定生产、提高生产率,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责
1、自动化推进项目组
(1) 负责公司EMS系统的发展规划、立项、选型。对EMS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购 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更新报废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对新建或改
造项目中EMS部分进行审核、施工跟踪、验收。
(2) 负责EMS系统采集设备的维护、检修、点检、程序定期备份工作。
(3) 负责EMS系统采集设备的备品备件计划上报工作。
(4) 负责制定EMS系统的检修计划。
2、信息化处
(1) 负责EMS系统服务器、网络和通讯设备的维护、检修、点检、程序定期备 份工作。
(2) 负责EMS系统服务器、网络和通讯设备的备品备件计划上报工作。
3、 供应处
负责按计划采购EMS系统备品备件。
4、 能源处
负责EMS系统中新建或改善项目在工艺方面的确认及新增功能需求的提出。
5、 工程管理处
负责公司EMS系统中技改项目施工的组织、跟踪与验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用于全公司EMS系统。凡是本公司内从事上述范围内的
EMS系统的建设、维护、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此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是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的专业性完善及补充,若与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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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或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按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EMS 系统的硬件设备管理
第一节 新建、技改、选型
第五条 新增扩建的EMS系统的设计、布局及设备选型,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的要求,满足生产工艺控制及管理需求。
第六条 所有盘、箱、柜等EMS设备应符合图纸及技术要求,供应商在出厂前 要进行静态调试,出厂时应有合格证和静态调试记录。设备安装前,应全面检查导 线敷设及连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及布线规范。安装完成后首次送电前必须认真校线, 不得漏校、误校。
第七条应选择有较好相关业绩的系统集成商负责 EMS系统的集成,系统要经 过基本设计审查和出厂前的验收。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并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施工。
第八条 热负荷试车之前,要经过严格的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根据工艺要 求,需要临时修改的配置或程序,修改后要有详细记录,并在竣工资料中注明。
第九条 EMS系统验收应严格按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提供的试车方案(含 安全措施)逐条进行,对EMS管理系统的验收要依据软件功能规格书及相关技术附 件进行。验收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系统工程师、生产厂(中心)及相关处室自动化 工程师或仪电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上交完整竣工图纸、技术资料、 调试数据一式四份(生产厂(中心)、自动化推进项目组、行政处档案室、维护人 员各一份)。
第十条新建及改造EMS系统应具备以下交工资料:
1、 EMS系统基本设计资料。
2、 EMS系统设备设计资料。
3、 EMS系统软件功能规格书。
4、 EMS系统操作说明书。
5、 应用软件使用说明书。
6、 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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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软件备份。
8、竣工图。
9、调试记录。
10、合同或技术协议中要求的资料或设备。
第十一条 技改EMS项目从选型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的统一性,网络结构上要考 虑与原系统网络通讯的兼容性。
第十二条 EMS系统验收后,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统一建立硬件、软件及备品 备件档案台帐。
第十三条 新建、改造EMS系统设备及软件的选型应满足先进性、开放性、可 靠性和可扩展性。
第十四条 为便于维护及备品备件的管理,新建 EMS系统硬件、软件的选型应 遵循在公司目前已经使用的硬件设备及软件范围内选择的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 得再选用其它产品。
第二节 运行维护与检修
第十五条 严禁将生产用计算机设备或备品备件用作办公或其它场合。
第十六条 工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室(调度室)管理规定,做好对 EMS 设备的清洁工作,保护EMS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故意造成EMS系统损坏的,依照 本制度加以考核。
第十七条 EMS设备的点检由各生产厂(处)点检员负责,设备维护由自动化 推进项目组的EMS维护人员负责。为了保证在系统出现疑难问题时做出快速反映, 自动化推进项目组负责组织与外协单位建立服务关系,相关费用计入能源处的维护 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设备的点检定修制度,点检人员负责制定 EMS系统点检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