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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9〕29号
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 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 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 利厅、地税局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程 序另行公布。
第四条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由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委托程序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委托 代征手续。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堤围防护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 托扣缴税款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
第六条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随税征收管 理,由堤围防护费缴费人向缴税地地方税务机关或营业所在地地 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外省企业来本省临时经营的,在缴纳流转税的同 时,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本省企业如 在外省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或者与堤围防护费性质相同的费 用,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可抵扣已在外省缴纳的堤围防护费 后,再计算在本省经营地须缴纳的堤围防护费。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 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参照税款缴入 库的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于每季度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编 制季度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堤围防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 收费公示制度。
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改 造。堤围防护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 部门按规定制订,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省实收堤围防护费,省与市、县按1:9的比 例由征收地国库就地分成,并将分成后的收入分别划入相应国 库。
第十二条 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