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2001年5月22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联合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继续实施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简称"948〃计划),结合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及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趋势,在"九五"引进国际先进农 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引进技术必须遵循"以推动农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增强我国农业 技术储备的前沿技术为主,以提高主要大宗农林产品质量和效益的先进实用技术为主, 以促进结构调整和农业、林业及水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技术为主"的原则,坚持以 国家引进为导向,统筹规划,归口管理,避免重复引进。
第四条在2001-2005年五年内,引进一批农业高新技术、前沿技术和先进实用技 术,通过消化、吸收、创新、示范、推广和产业化,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新的 农业科技革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在组织管理上,仍延续"九五"期间的做法,由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水利部等部门联合提岀项目规划和宏观政策,具体引进工作由农业部、国 家林业局、水利部组织落实。
第六条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引进项目管理。
第七条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结合本部门实际,组建引进项目专家组,负 责本系统引进项目的评审、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申报实行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
第九条根据"十五"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规划,各部(局)编制本部门年度 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央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 (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是三部(局)所属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大专 院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厅(局)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 校等。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项目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引进技术及设备的详细清单;
(三) 国家科技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检索查新资格的单位(机构)出具的项目检索 查新报告;
(四) 企业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的项目由各部(局)引进项目专家组评审后,报各部(局)项目管 理机构审批。批准后,由各部(局)下达年度计划。各部(局)有关部门与项目承担单 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可通过参与世界性重大农 业科技的合作研究、请进派出、商务购买或其它途径引进所需技术。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参与世界性重大农业科技的合作研究,可通过参与国际农业 组织、著名实验室的有关重大研究活动,进入世界农业研究前沿,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聘请专家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人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派出培训 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3人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商务购买由项目管理部门指定的代理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技术引进后,必须加快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步伐,应与国家各类研 究和推广计划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农民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