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衢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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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
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 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及签发后存根由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
明》不得出卖、转让、
出借和私自涂改。否则一经发现宣布作废,并对管理人员予以处 理。存根联由专人每月
装订入档。
二、 印章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必须按法定式样刻制,印模式样应抄送上 级卫生行政部门
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专 用章,要于《出生医学
证明》证明分别管理,签发时与申领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 核对无误
后加盖《出
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三、 订购制度
逐级申报征订证件制度,每年10月20日前由各县(市、区)证件 委托管理部门汇
总编制“母婴保健法律证件年度征订计划”,报省优生优育协会办 公室。并填写母婴保健
法律证件申购单。
四、 入库登记制度
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的证件管理人员在场开启包装箱,
对证件的编号,
有无潮湿、损伤或丢失,相关内容登记入册(表1),《出生医学证 明》要有专柜加锁存放。
五、 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从《出生医 学证明》保管部门领
取,并将每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的起止编 号登记入册(表2)
同时双方签字。
六、本院出生签发制度
签证机构应在妇产科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科室公告栏上, 告知申领《出生
医学证明》有关规定,具体政策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 2. 助产士或医生要在孕妇入院时告知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发 放《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浙江省〈出生医 学证明〉申领登
记表》。并嘱婴儿母亲在30日内为新生儿取好名字,凭《浙江省 〈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登记表》和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人员赁《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和父母双 方的身人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 真实情况录入计
算机,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经申领人核对后,规范打印《出生 医学证明》。
由“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员在《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 盖“出生医学证
明专用章"。
签发后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登记入册(表3)并由申 领人,发证
人签字。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 件、申领人身份证
复印件粘贴于《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上,每月归 档,永久保存。
如在婴儿出生30日内仍未为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者,在 申领时还应当提
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签发机构不得对非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 明》。
七、非本院出生签发制度
对在不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 生儿,除提供前
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查验助产机构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等证 明材料。如在
婴儿出生30日内仍未为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者,在申领时还 应当提交未按
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对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除提供前 款规定的证件外,
还应当提交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婴儿父母出具的 亲子关系声明、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如在婴儿出 生30日后1年
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申领时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 取《出生医学
证明》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的,除按本规定
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 情况说明和当
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 生的,除提供前
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接生人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 关系声明、婴
2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
位证明等证明材
料。如在婴儿出生30日后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 申领时还应当提
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1年 后首次申领《出
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 申请领取《出
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和由非助产 机构或未取得〈家
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婴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 明》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