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曹辉:警惕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抵税陷阱
 (2014-05-02 13: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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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财会与税务
原文地址:曹辉:警惕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抵税陷阱作者:
警惕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抵税陷阱
曹辉
近期,一些企业主接到北京某财税公司的电话,电话中工作人员说,随着《公司法》的修订,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中的出资比例不再受限制,对方可以低价提供专利权,然后帮助出资人高价评估后投资到企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这样不但提高了企业的经营实力,而且高价入股的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额还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起到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少交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对方只收取专利转让费与资产评估费,企业(出资人)花钱不多,收益不菲,一举两得。接着针对一些企业主提出的以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投资时是否要交税的质疑,对方分别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解答到:一、营业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18号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法规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该文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已被废止,且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款中上述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不应视同销售,其增值部分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即如投资人为个人的,其以专利权评估增值后投资,增值部分也不交个人所得税。面对财税公司工作人员证据确凿、法条清晰的剖析,很多企业主动心了。但天上真会掉馅饼?这是不是一个骗钱的陷阱呢?让我们对财税公司人员的说法从相关税收政策如下分析:
从投资方角度
一、营业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是有效税收政策文件,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虽未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销售处理,但该条最后规定:“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