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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9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9 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第 10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2013 年 6
月 20 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
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
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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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
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
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
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
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
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
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
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
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
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