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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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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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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因物损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提高我市道路通行效率,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公众利益,倡导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的文明快速处理方式,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和《宁波市公安局宁波保监局关于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撤离的通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损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员伤亡且机动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物损交通事故。单方车辆碰擦固定建筑物或道路设施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发生物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快速处理,鼓励当事人选择先自行撤离现场后再协商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应当强制撤离;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五条在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城区和其他设有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的区(市) 县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物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快速撤离事故现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协商处理。第六条物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的。属第(一)至(四)种事故情形的,当事人报警后,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第七条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应当在采取手机照相或其他方式设置标记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并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确认无异议的,按照《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的要求自行填写相关事项,由双方各自留存,在 24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到就近(或双方约定)的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等相关手续。当事人未随身带《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的,可以向值勤或巡逻经过的交通民警、协警以及其他过往车辆求助获得。有交警或协警到达现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或协警见证,到达现场的交警或协警应当予以见证,并引导当事人到理赔服务中心自行协商处理。第八条当事人选择报警方式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视频监控固定证据后用短信或电话通知当事人撤离现场,当事人应当撤离;交通警察或交通协警到达现场的物损交通事故,如果肇事双方车辆交强险均投保在本市保险公司的,交通民警或交通协警应当在现场固定证据后在《见证卡》上予以见证签名,并填写便于联系的通讯电话;如果是符合快速处理的其他事故,交通民警应当在现场固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