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
规范(同名 7769)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
前言
本标准第 5 章、第 6 章、第 7 章、第 8 章和第 9 章为强制性
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
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
全协会、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春玲、王晓兵、樊晶光、张金晓、梅建、
稽建军、周玮、张军玺、张润泉。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
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
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吊装作业 lift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
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 crane lift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
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
助用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40t 至小于等于
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
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
修档案。检查应符合 GB 6067 的规定。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
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
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
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
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
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
施。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
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
重能力的 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
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
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