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 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 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 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 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表一)
第二条 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 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 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 送一份给分管局长。(表二)
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 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 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表三、四、 五)
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 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 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 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 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 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 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
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 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 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 (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 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表六)
第七条 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 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 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 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 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 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表七)
第八条 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 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 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 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 料。(表八)
第九条 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 漏报工程量且需核增工程造价的情况,应及时向审计中心提 交工程量核增申请,申请经项目联系人复核确认后,报审计 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分管局长审批。(表九)
第十条 协审机构提交的《审计情况说明》必须通过协 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再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确认。如 果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发现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未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详细阐述,应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协审单位在审计项目过程中,遇到特殊情 况,需要延迟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应及时向审计中心提交 延期出具审计报告的申请,申请经项目联系人复核同意后报 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批。(表十)
第十二条协审机构于每月28日向审计中心提交本月 的审计情况汇报,由项目联系人汇总后,向局长、分管局长 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报送一份。每星期一由分管局长召开审 计例会,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更改召开时间。(表十一)
第十三条审计质量检查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由分 管局长委派审计员负责实施,检查的具体情况由负责实施的 审计人员进行汇总,并分别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汇 报。
第十四条 在无特殊情况时,审计报告必须有审核对比 表。(表十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淳安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负 责解释。
淳安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
二0—一年五月一十二 日
表一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单
项目名称
拟完成 时间
现场踏勘
初审报告
工程对账
审计报告
人员安排
技术负责人
审计员
方案
内容
协审机构(签章)
项目联系 人审批
备注
表二
政府投资项目现场踏勘情况分析表
项目名称
项目联 系人
踏勘时间
审位 协单
主审人员
现场 踏勘 发现 的问 题
中心负责 人
备注
表六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程对账情况汇报表
项目名称
主审人员
完成时间
工程 对账 需要 说明 事项
工程技术 复核人
工程联系 人审批
备注
表七
协审单位: 日期:
项目名称
协调事项
协审单位 意见
建设单位 意见
施工单位 意见
项目联系 人意见
中心负责 人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表八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补充资料审批表
项目名称
协审人员
日期
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