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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 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 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 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 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中国在 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至 1991 年《民事诉讼法》才增设了这一程序。因此,督促程序在中国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时间尚不算长。从督促程序的司法适用情况来看, 督促程序简便、迅速, 审理案件的效率较高, 能够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了一些实际问题与立法缺陷,值得对之加以研讨。目录概述督促程序督促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 以支付令的方式, 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 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而是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这些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 会增加诉讼成本, 有悖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处理, 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 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因此, 督促程序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 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特点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与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 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 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 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 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 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具有非讼的特点。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 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 通常是指人民币, 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 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符合条件的, 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 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 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 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 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 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 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 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 人民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 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届满支付令才能生效; 二是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存在问题督促程序一、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尚不多, 支付令案件占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比例不高从全国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况来看:一是民事、经济案件收案逐年增多,支付令案件的收案却未相应增多。从 1990 年至 1999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年均递增分别为 7。 39% 和 11 。 17% , 且共计达 3717 件,至 2000 年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收案数才有所下降,而其中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却始终徘徊在 30 万件左右, 2000 年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比下降 7。 27% 。二是适用督促程序较为集中的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支付令案件却有所减少并呈下滑趋势。据统计, 1992 年至 1999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