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总局第 114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 11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5月 2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8月1 日起施行。局长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 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第四条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国家质检总局和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签证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签证机构对涉及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安全等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加强原产地签证管理。第二章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向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表》; (二)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者其他对外贸易资格证书的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台港澳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五)《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及申报人员相关信息; (六)原产地标记样式;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八)按规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九)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十)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应当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十一)对含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者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以电子方式申请原产地证书的, 还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申请表》和《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第八条签证机构根据第七条前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原产地申报人员相关信息、原产地标记等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证》。第九条第七条前六项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签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申请人取得《原产地证书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