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宪制看中国古代税制改革及其启示
从宪制看中国古代税制改革及其启示
2017-08-28 08:56:10
中国社会科学网 张学博
作者简介:张学博,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研究方向:财税法。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古代税制的研究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20 年代史观派和史
料派的争论。 “史观派的胡汉民、 廖仲恺视史实重建为中心任
务,史料派的胡适以史料整理为首要工作。前者侧重于井田
制经济史的分析,并努力借取西方社会科学的成果和方法。
后者着眼于井田制史料沿革的考证,谨守广搜精考、穷源毕
流的清儒成法,作为方法之争井田制的辩论,最终对井田制
持肯定态度的史观派占了上风。”①“所谓井田制,是指对经
过精心整理的良田,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
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并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
块田,犹如一个‘井’字……由领主占有的公田占这个耕作单位
全部耕地的九分之一,位居中央。由农奴获得的份地则占九
分之八,围绕在公地四周,称为私田。”②根据《左传》以及
金景芳生《论井田制度》看出:自进入春秋以后,由于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和政治的、经济的各种原因,井田制由全盛而
走向瓦解,这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开始萌芽,并
逐渐成长起来。③通常认为,在商鞅废除井田制之后,授田
制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铲除一切旧有形式的田界。秦孝公
十二年 (前 350) ,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旧的田税制是社
会生产向前发展的桎梏,商鞅对它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商鞅“初为赋”,首先废除的就是井田制残余的助法。史称“废
井田之制, 毁什一之法”。 接着推出了田税制。 田税制的突出
特征,就是私田之税开始主宰国家经济的乃至政治的命脉,
成为国家贫富之所系。④需要注意的是,商鞅实行的授田制
并非土地私有制,而是伴随着授田的土地国有制。农民被授
予的土地实际上只是土地使用权。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
令》载有大量授田律文,这是迄今所能见到的自先秦以来普
遍授田制的第一个最为详细的法律文本。总体来看, 《二年
律令》中所反映的土地配置方式,基本属于土地国有制下的
国家授田制。大致说来,在国家授田制的总框架下,土地的
配置即授受分配有两种基本方式,即始授予与再分配。⑤但
近年有学者对战国授田制的性质提出了质疑,认为战国时期
的授田制就是土地私有制。“‘授田’来源于国有土地,但授予 后即归被授予者所有,与‘分田’都属于私有土地……战国土地
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的事实说明,战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
形式是土地私有制, 而不是土地国有制。 ”⑥一直到北魏年间
均田制的产生, 才宣告新税制的诞生。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 颁布均田令, 标志着均田制的产生。 均田制与拓跋族早
期的土地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从‘计口授田’制发展而来,
并且还保留了氏族公社土地关系的莫些原则……在西晋占
田、课田制的基础上产生的。"⑦《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
使我们对唐田令有了完整的认识,也使许多长期有争议的重
大问题得以解决。如由此可确认有唐一代《田令》未做实质
性修改;唐律令承认私田合法存在; 《唐令・田令》既包括基
本原则,也包括十分细致的实施细则。 《田令》对各种应授
田对象、应授田额等的规定,都很明确具体。⑧唐代前期……
封建国家既要给予贵族品官多占有土地的特权,又要保留自
耕农民的一小块土地, 因而采用了按品级高下 ( 自亲王至庶民 )
占有不同顷亩的私田管理制度一一均田制。⑨ 78笄,唐德
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 实行“两税法”改革。 “两税法”的主要
内容包括:以资产为宗,即按土地、财产的多少确定应纳税
额……一律折合成钱币交纳;统一征收时间,两税法规定每
年纳税时间分夏、秋两季。⑩“按资纳税”和“以钱为税”是“两
税法”不同于“租庸调法”的主要之处。从唐代经济发展的过程
看,安史之乱前,“租庸调制”已难于继续维持下去……而安
史之乱后唐代财政重心南移,则将“两税法”的产生与南方地
区经济发展的现状紧紧地联系了起来。 (11) 以“两税法”为主体
的赋税制度变革,对唐代农民家庭和农村生活产生了重要影
响……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的商品化迅速发展,商品交换的
场地如草市、 墟市等也开始向城市转化。 (12) “两税法”包含了
户税, 但相对田亩税来说, 它是比较次要的。 唐末五代时期,
田亩税在两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到了宋代,两税完全是指
土地税。 (13) 中唐以后,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继续发展,地
主土地所有制日益巩固,以后再也不能实行“占田制”与“均田
制”。 所以中唐以后的赋税制度莫不主要根据土地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