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72號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已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82 次主席辦公會議於2010年10月25 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公佈,自20" 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 年六月九日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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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
小华人氏共和国 证狞投资丛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包括基金 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基金銷售相關機構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基金銷 售相關機構包括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基金銷售結算資 金監督、註冊登記服務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資人的合 法權益。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 銷售協議的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 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五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基金投資人的交易結算資金,涉及基金 銷售結算專用帳戶開立、使用、監督的機構不得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 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 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等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歸集的,在基金投資人結算帳 戶與基金財產託管帳戶之間劃轉的基金申購(認購X贖回、現金分
紅等資金。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 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銷售活動進行 自律管理,並對基金銷售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應當加入基金業協會,接受行業協 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銷售機構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 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X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 會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第九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 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 下列條件:
(一) 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 到有效執行;
(二) 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三) 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 施;
(四) 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 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資訊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基金銷
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 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 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 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 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 系;
(七) 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 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 有關要求;
(八) 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二) 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三) 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 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 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 ,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 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 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 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
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 淨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