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绵游委办发[2008]26号
中共绵阳市游仙区委办公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游仙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绵阳市游仙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绵阳市游仙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经济试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市区共管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游仙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绵阳市游仙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绵阳市游仙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7月29日
绵阳市游仙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绵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机关各委室、区政协机关各委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对区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区委办公室对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机关各委室、区政协机关各委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经济试验区、各乡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对本级各单位履行和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绵阳市游仙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绵阳市游仙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绵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机关各委室、区政协机关各委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