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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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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0415( 颁布时间) 20100601( 实施时间)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号( 文号)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0 9年12月30 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 年3月 25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 已经 2010 年3月 25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 201 0 年6月1 日起施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 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有条件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和时序, 科学安排生产、居住、绿化等用地,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城市水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乡传统风貌的街区,保持城市组团式布局及通透舒展的特点和民族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库, 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规划查询,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为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规划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房管、交通、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做好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 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