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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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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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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 年 11月 19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 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 明确专门机构( 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第四条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 有关司予以配合。第五条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 举报内容详细, 线索清晰, 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 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三) 举报内容不清, 线索不明的, 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 区分情形处理。(四) 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 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 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 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第九条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 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 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一)转由被举报单位办理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