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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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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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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 以下简称国有股权收益) 的收缴管理, 确保国有股权收益及时足额上缴,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收益, 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授权资产运营机构, 投入到投资参股企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依法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 (一) 国有股权分红收益; (二) 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三) 国有股权清算收入; (四) 国有股权其他收入。第三条国有股权收益由资产运营机构负责向投资参股企业按实收缴, 资产运营机构按出资比例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中, 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国有股权清算收入和国有股权其他收入上缴财政时,列《 2007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 类 06款 01项 99目“其他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科目; 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上缴财政时,列《 2007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 类 06款 03项 99目“其他产权出售收入”科目。第二章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第四条资产运营机构与投资参股企业之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确认国有股权收益。第五条投资参股企业应遵照《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公司章程及投资协议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应于每年度终了 90 日内,向资产运营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公司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的, 投资参股企业应按照利润分配方案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将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资产运营机构。第七条资产运营机构应在收到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红收益 45日内, 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扣除按规定需在国有股权分红收益中收取的运营费用和考核奖励后, 按出资比例将中央及地方财政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分别上缴至财政部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省级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同时将投资参股企业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作为附件上报。第八条地方财政国有股权分红收益,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再投入。第三章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第九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国有股权转让由资产运营机构提出具体方案, 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核准。第十一条经国家农发办核准进行国有股权转让的,省级财政部门和资产运营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以经过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及时足额收取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 90% 的,资产运营机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说明折价转让国有股权的情形和理由。第十二条等价或折价转让国有股权的, 资产运营机构应在收到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10日内, 按出资比例将中央及地方财政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分别足额上缴至财政部为国家农业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