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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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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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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资〔 2010 〕 5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二○一○年八月九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国有资产收入包括: (一)资产处置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股权)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收入, 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 含股权转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二)对外投资收益。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被投资经济实体分配的股利、红利、利润等。(三)资产租赁收益。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益。(四)对外担保收入。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第三方以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五)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第四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的主管机关,负责国有资产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取得国有资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收入的具体缴库手续。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国有资产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具体缴库手续。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缴库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执收项目编码,按省财政厅统一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国有资产收入,应当向对方开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缴库情况,以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月(季)报表制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各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当期和累计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缴库情况,如实填报“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月(季)报表”(见附件) ,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财政厅。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按照统一安排,对辖区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