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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电煤和电力价格调控措施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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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电煤和电力价格调控措施解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近期电煤和电力价格调控措施解析
2011-12-27
2011年11月30 H,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措施,同时适当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试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本文将就此次煤电价格组合调控措施出台的背 景、主要内容及影响进行分析。
一、 调控措施出台的背景
今年以来,电煤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导致发电企业经营困难,并出现普遍亏损,对电力安全有序供应产生影响。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国家发 展改革委于2011年6月2日下发《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包括山西、青海、甘肃、江西、海南、 陕西、山东、湖南、重庆、安徽、河南、湖北、四川、河北、贵州在内的15个省(市)的上网电价及工商业和农 业用电价格进行了调整。
但是,由于本次电价调整并未能完全反映此前累积的电煤涨幅,而且在此次上网电价调整的同时,电煤价格也 随之上涨,从而吞噬了电价上涨给电企带来的利润,因此,发电企业仍处于大面积亏损境地,发电及投资积极性依 旧不高;同时随着高耗能行业用电增长较快,电力供应形势持续偏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1-9月,电力 生产业共有933个企业发生亏损,比上年同期增加147个,%;亏损企业亏损总额为425. 38亿元,同 比增长37. 53%0数据还显示,1-9月,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和电解铝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16%、%、 %、%、12. 6%%,部分高耗能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用电增速超过15%。
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健康发展,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2011年n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并再次下发电价调整通知,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适当调整电力价格,试行居民阶梯电 价制度,从而祭出“调电价控煤价”这一 “组合拳”。
二、 调控措施的主要内容
1、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一是对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涨幅。《通知》规定,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 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为基础)上,上涨 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2011年电煤合 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的5%。
二是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京唐 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锦州港和大连港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 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 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另外,为实现调控煤价的政策效果,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通知》还规定,除依法设立的基金外,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前取消;省级政府已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