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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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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70215( 颁布时间) 19970215( 实施时间) 20111020( 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82 号( 文号)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 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 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 以下简称初中) 和高级中学( 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以下简称高中) 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第四条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 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 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 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 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生住宿费。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 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 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 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第七条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一) 小学、初中杂费, 高中学费, 借读生借读费, 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 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 取暖费的收费标准,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 (二)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三) 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捐资助教和集资办学的费用以及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费,应当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不得要求中小学生交纳上述各类费用和其他应当由单位交纳的费用。第九条中小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对确需借读的学生, 经设区的市、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小学校可按规定向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免交学费和杂费。第十条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务、保持规定的班容量前提下, 经设区的市、县(市)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招收计划外学生,收取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计划外学生交纳培养费后,免交学费。第十一条面向中小学校发行的教学用书, 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学用书的目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举办各种收费的补****班、补课班、提高班、超常班和重点班; (二) 招收“高价生”、“择校生”、“自费生”, 实行“双轨制”教学、“一校两制”或者开办分校; (三) 向学生派售、推销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批准的教学用书; (四) 向学生统一收费代购个人学****用品( 教学用书除外)、生活用品、娱乐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