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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doc

上传人:1259812044 2016/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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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 、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 100 元的义务。★甲公司于 2006 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 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 9月12 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 9 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 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 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 9月15日,而甲公司在 9月13 日就撤回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 1971 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 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 6 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 2 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 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思考: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 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答:这要分为两种情况。一、该公司向美、英的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时, 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是“投邮主义”;二、向德国法国公司的承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原告和被告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 10% 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2)原因是: 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由要求加付 10% 款项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 10% 。故不能撤销。★根据德国法规定,受要约人以信函等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采用( C)。 ★依照英国法,一方违约,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是指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