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ﻫ(赣劳社劳[2005]13号)
ﻫ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ﻫ 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其他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ﻫ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ﻫ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ﻫ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六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自招用之日起15日内可持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ﻫ 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有效证件。
第七条 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有权申请加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可以申请加入企业所在地基层工会组织。ﻫ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它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ﻫ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企业支付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