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9丨丨16时21分 321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民族民政
“社会捐赠”
“专项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7] 1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 合当地实际制定你市、县(市、区)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OO七年九月二I六丨丨
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称“省级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19号)和加强政府非税收 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资金为省民政厅代表省政府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 赠的各种资金,包括救灾捐款、社会福利事业捐款、突发性重大事件捐款,以及其他公益事 业捐款。
二、 收入管理
第三条省级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通过 财政专户拨付。
第四条省民政厅接收社会捐款时,必须向捐赠者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 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省民政厅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 销“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六条省民政厅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省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季将省民政厅缴入省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捐赠资金划拨到省级社 会捐赠资金专户。遇特殊情况,则按支出需要即时划拨。
第八条省民政厅应将接收捐赠资金的有关情况(如捐赠单位、金额等),以适当的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省级捐赠资金使用原则
(一) 结合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
(二) 先收后支、以收定支的原则。
(三) 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省级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
省级捐赠资金分定向捐款和非定向捐款两大类。对定向捐款必须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 使用;对非定向捐款根据捐赠资金的性质,可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直接用于救灾救济等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省级捐赠资金用款程序
(一) 省民政厅根据捐赠资金的性质和接收捐款的数量提出资金分配原则和详细的资金 使用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使用。其中重特大灾时救灾捐款的使用方案须报请省政府领导 同意。
(二)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办理相关的拨款手续。其中:属于补助市、县 (市、区)的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文,并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入各市、
县(市、区)财政局有关财政专户;属于补助省级有关单位的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