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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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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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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咼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 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 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 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 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 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 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 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 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 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 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 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 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 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 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 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 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 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2、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 营利活动的;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 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 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 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 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 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 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 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 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 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 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 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 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 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 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 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