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 强职业病报告、统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 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范围包括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 市职业病防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 的数据统计、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等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所负责 职业病报告的日常监督。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诊医疗机 构和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 位)O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应通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 监督部门。
第三章职业病报告办法及要求
第六条职业病报告的病种名称,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的名称为准。
第七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可疑职业病病人:
(一) 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二)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 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不能以常见病、 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三) 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 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四)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 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 诊断的;
(五) 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 到职业病诊断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当立即向 患者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 话报告,并经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职业 病防治专业人员调查核实。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在 2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 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
医疗机构接诊可疑慢性职业病的,应及时组织患者单位所在 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职业病防治院专家会诊,临床诊断为 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 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
医疗机构应完整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的项目,报告人签 名、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临床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患者本人并 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告知患者可向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居住满 一年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负 责。
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在做出职业病诊断后24小时内 上网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病报告卡寄送患者用人单位所 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报区、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所 将处理情况报辖区卫生局。
诊断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和患者本人。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事故,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