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特色项目”项目指南
(年度)
第一条 为推动高校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工作中实施差异化战略,特设立“学校特色项目”。
第二条 学校特色项目是指高校通过具有鲜明特征或者独特运作方式实施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管理等工作的项目,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或者学者,以及已获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国籍专家或者学者。
学校特色项目旨在促进高校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内部管理等的提升,特别鼓励高校聚焦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领域实现不断改进和持续进步。
第三条 学校特色项目的主要特色应当具有以下至少一项特征:
(一)有助于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凸现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凝练教育教学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改善教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如培育优势学科专业,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和改革专业课程,注重和加强实验实践教学,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等。
(二)有助于高校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如,加强原创性研究,引导和促进多学科交叉,建立师生参与科研创新实践活动的长效机制,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突破重大科技瓶颈问题,提升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的竞争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扩大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影响,满足科技前沿重大需求,支持国家重点产业领域
等。
(三)有助于高校增进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人才培养与国家、地方、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加强理论研究为社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解决方案,促进社会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四)有助于高校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形成办学理念的战略管理意识,准确定位办学目标及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规模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机制,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等。
第四条 申请本项目的高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够准确把握申报项目与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的关系,并能清晰估量和阐述该项目对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能够清晰完整地阐述申报项目在目标、途径、方法、过程、成效等方面的主要特色;
(三)明确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来华工作的目标,并有详细的计划安排;
(四)具有较强的人才和设施优势,能够提供相关的配套支持。
第五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不得仅聘请1名专家或者学者。
考虑到国家财政预算下达的时间安排,请各高校根据国家财政下达的通常时间安排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来华的具体工作时间。
第六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执行周期最多不超过3年。但是,确属需要长期支持且效果显著的项目,高校可在项目执行周期结束后,通过新项目申报争取支持。
第七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每年获得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根据财政预算的实际增长以及高校项目的执行需要,资助额度将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核定的项目经费仅限用于所聘外籍专家或者学者的薪酬、国际国内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贴、保险等支出,不得用于科研、出版物、举办会议、购买仪器和办公设备、研究生补助以及教师学生交流等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实报实销,实际支出低于核定经费额度的,剩余经费部分应当纳入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专项经费由各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外事)部门统筹管理和使用。
获准立项但未实际执行的项目经费应当纳入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专项经费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