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化妆品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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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化妆品概述
第一节 化妆品的概念
一、化妆品的概念
广义:化妆品:指以化妆为目的的产品总称。
狭义:化妆品:因各国的习惯与定义方法不同而略有差别。但从使用目的看,均为保护皮肤、毛发、维持仪容整洁,遮盖某些缺陷,美化面容,促进身心愉快的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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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对化妆品的三种定义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7)定义: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具体规定:浴液属于化妆品范畴;牙膏、肥皂、香皂等产品,暂不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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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1995)定义: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如皮肤、毛发、指甲和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具体规定:浴液(沐浴液)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牙膏、肥皂、香皂不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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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具体规定:牙膏、香波、浴液、香皂、洗手液等均属于化妆品范畴;香熏类产品、空气清新剂等不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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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部分是直接接触人体皮肤表面
由于化妆品是直接接触人体皮肤表面的产品,它涉及人体的健康和安全。
确认化妆品范围:强调直接接触人体皮肤表面。
(2)明确表述我国化妆品产品有清洁作用
(3)表明化妆品适用于人体的途径
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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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上对化妆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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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是为了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擦、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是对人体作用缓和的物质。
肥皂、牙膏属于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染发剂、烫发液、粉刺霜、防干裂、治冻伤的膏霜、对皮肤或口腔有杀菌消毒药效的产品、药物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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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涂擦、 洒布、喷雾或其他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能起到清洁、美化,促使有魅力或改变外观的作用。其中不包括肥皂,并对特种化妆品作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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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接触于人体各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
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的物质和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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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的质量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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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皮肤刺激、无过敏、无毒性、无异物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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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质、不变色、不变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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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效果、清洁效果、色彩效果、防紫外线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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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感(与皮肤的相容性、润滑性)
易使用性(形状、大小、质量、结构、携带性)
嗜好性(香味、颜色、外观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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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化妆品的分类
一、国际上对化妆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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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类化妆品(用于清洁皮肤、毛发) 、基础化妆品(化妆前用于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的化妆品产品)、美容化妆品(用于美化面部和头发的产品)、疗效化妆品(即特殊用途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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肤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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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化妆品、乳液膏霜类、粉类、块状、棒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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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用化妆品、少年用化妆品、成人用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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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剂类、粉类、美容类、香水类、香波类、美发类、疗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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