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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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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督促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巩固成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指企业完全具备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能自下而上的开展隐患排查,能及时将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B级企业:指企业具有较强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经常化,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及时组织整改。
C级企业:指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较弱,部分隐患需要通过外部督促检查才能发现。
D级企业(危险级):指企业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以上水平或虽达到标准化企业水平,但未按标准化要求运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国家已经制定标准,经考评为一级的,直接作为A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二级的,直接作为B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
服务机构参与指导或委托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写出自评报告,按考评权限报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复核评估: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考评权限,对企业自评或委托评估情况组织现场复核评估。
第九条 企业自评或委托评估时,要对照《考评细则》和本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对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情况、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情况、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效果等情况,通过查资料、查现场、看效果,进行100%评价。
复核评估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的原则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考评内容中,对资料抽查不少于文本数量的15%;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数量的10%;设备设施的考评,根据设备设施的分类及拥有量(H),按下列比例抽样(包含在用、试运行、租赁等设备设施),隐患查出率按《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鄂安〔2010〕22号)进行。
≤10时,抽100%;
<H≤100时,抽10台;
<H≤500时,抽10%;
<H≤1000时,抽50台;
>1000时,抽5%。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或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复核评估时,应邀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考评申请和确认
(一)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水平的,每年至少应按《考评细则》组织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达到标准化最低等级企业水平的,经半年运行后,应向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的申请,在向考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自评或委托评估报告。
(三)考评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于6个工作日内回告企业考评时间。考评工作完成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考评报告。
(四)考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