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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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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盗窃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探讨
【摘 要】在《刑法修正案(八)》岀台的情况下,对盗窃行为犯的 既遂未遂问题进行探讨便显得尤为重要。本课题首先对盗窃罪进行了概 述,然后对盗窃罪既遂学说中的二类重要学说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盗窃 犯在住所内实施盗窃既遂未遂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盗窃行为犯;既遂未遂;盗窃罪
一、 盗窃罪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窃取的行为。“非法占有”指的是其财产除了归属权利人之外,对财 产进行随意支配或是用作其他用途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 后,对盗窃罪也有着明文处罚规定,对于将公私财物进行盗取、数额较大 的金钱进行盗取、入户盗取以及公共场所盗取的犯罪行为给予3年以下有 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且处罚一定数量的罚金。对于盗取数额尤为巨 大的,并且有其它特殊的严重情节,给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且处罚一定数量的罚金或者将其财产进行没收。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 可知,入户盗窃、公共场所盗窃、扒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等盗窃行为日益 严峻,对社会的安稳性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我国对相关刑法进行修改便 显得尤为重要。
二、 盗窃罪的既遂学说分析
盗窃罪的既遂学说在国内外的争议性较大,在我国,研究者对盗窃罪
既遂的标准主要分为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藏匿说、转移说、接触说 以及失控加控制说。其中,损失说、控制说在盗窃罪的既遂学说中表现得 尤为明显。下面主要对这二类既遂学说进行分析。
(一) 损失说分析。损失说所主张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有或者没有让公 有财物和私有财物遭到损失。如果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则为既遂;如果公 私财物没有遭受损失,则为未遂。此学说所存在的问题是较为明显的。例 如:盗窃者将财物盗窃之后又将财物如数归还,在此种状况下,被害人的 财物便没有遭受损失。此情况很明显,盗窃者已经造成了既遂行为,但是 如数归还便造成了既遂与未遂两者之间的矛盾性。矛盾的产生便导致损失 说所主张的标准无法合理地实施。
(二) 控制说分析。控制说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里的通说,所主张的是: 有或者没有造成既遂,主要看盗窃者有没有非法占有被盗的公私财物。所 以,在该学说中,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应该根据盗窃者有没有对所盗窃 的公私财物进行实际控制。如果盗窃者对所盗窃的公私财物进行了实际控 制,则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此学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性,主要表现 为没有办法解释有些特别情况下盗窃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例如:在火车中, 盗窃者将他人财物从火车上扔下去,在下火车的时候再把扔出去的财物捡 起来并将其占有。在此过程中,盗窃者没有对财物进行实际控制,但仍旧 构成了既遂。此缺陷性主要的矛盾在于盗窃者在实际行动上没有对财物进 行控制,但在心理活动中已对财物进行了控制。因而,站在行为人的角度 上便构成了既遂。
三、盗窃犯在住所内实施盗窃既遂未遂的分析
盗窃行为犯的既遂未遂主要的问题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盗窃犯在住所
内实施盗窃既遂未遂问题,其二是盗窃犯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既遂未遂问 题。笔者主要针对盗窃犯在住所内实施盗窃既遂未遂这一类问题中的“在 住所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进行探讨。
(一) 案例:2012年6月,被告人小琪(化名,女,25岁),通过中 介公司在被害人张某某家做全职保姆。期间,小琪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