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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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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1/7/29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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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
  开发企业包括专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第九条 设立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
(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条 设立单项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条例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开发项目完成后,单项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应当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