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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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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第一原告: 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公爷坟村 28号法定代表人: ***** 电话: 010-**** 第二原告: **** ,男、**岁,工作单位:***** 公司住址: ******** 电话: ******** 被告: 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史德强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 44号电话: *********** 邮政编码: 300451 案由: 专利权侵权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专利号: )的专利权; 2、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 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两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 元。事实与理由: LPM 空心楼盖结构技术由一系列专利技术构成。 2004 年底,该技术成功地应用于“2008 年奥运会射击馆”,以后又在俗称“鸟巢”的“国家体育场”工程中使用。 LPM 因其良好的技术经济性能在整个空心楼盖行业获得极好的声誉,《建筑结构》《施工技术》《建筑技术开发》等国家一类刊物多次刊发文章对 LPM 专利技术进行介绍。从此以后, 国内就不断有单位来电、来函要求有偿使用相关技术。 2003 年7月9日,第二原告徐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的发明专利申请, 2006 年7月19 日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为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因为曾在“鸟巢”等多个工程中使用过 LPM 技术,对该技术比较了解。 2010 年10 月,在设计“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新院区建设项目停车楼”时, 设计人员曾经向第一原告进行咨询,后来设计院对不同的结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综合比较,决定采用预应力空心板技术。从2010 年1 月开始,建设单位开始进行施工总承包方的招标工作。这期间,有许多投标单位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单位咨询,其中有些单位还发来电子版的施工图,要求我公司提供空心板的施工方案和计算空心板填充材料的数量并报价。在电子版的施工图中,设计院首先明确“本工程空心板采用" 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 结构技术”,设计院还要求“生产厂家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后才能实施以上技术。”后来,第一原告曾参与被告组织的材料招标工作。在招标期间,第一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提交了相关《专利证书》和授权书,同时材料价格也一降再降,但是仍没能中标。 2011 年 8月 19 日,第二原告徐焱与公证人员来到施工现场,并且对施工现场的情况进行拍照。两原告发现被告正在实施的空心楼板技术落入了 专利权保护范围, 技术特征对比如下: 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 1 限定了该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权利要求 1 的具体内容为:一种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它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 1) 、上层钢筋( 2) 、下层钢筋( 3) 、预应力筋( 4) 、暗梁钢筋( 5 )和混凝土( 6 )构成,暗梁钢筋( 5 )将板平面分成多个区格,轻质材料组合单元( 1 )位于区格内上层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