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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院发学字〔2008〕80号
关于修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院属各单位(部门):
为使研究生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当前中科院研究生 教育现状和改革创新的需要相适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 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在此次修订中, 修改了“有关毕业/学位论文”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学生辅修 专业”的内容(见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修订完 成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第 38次院长办公会修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 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发学字〔2006〕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2007年第38次院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中国科学院研究 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统一招生、统一教育管理、统一 学位授予”与“院所结合的领导体制,院所结合的师资队伍, 院所结合的管理制度,院所结合的培养体系”的办学方针,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 台、站、中心等承担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培养 单位”)对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培养单位接 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院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要以 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 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 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 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 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当:
(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 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 的准备;
(三)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
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 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 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应得到尊重和 保证:
(一) 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研究生院 和所在培养单位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二) 按研究生院及所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 择学科专业、双向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 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研究生院的规定完成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 单位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 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研究生院或所在 培养单位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 表达异议,依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或者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A)对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
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 维护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名誉和利益;
(四) 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获得 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 按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新生必须凭研究生院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 有关证件:
(一) 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 到入学;
(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或所在培 养单位请假;
(三)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以外,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