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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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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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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71105( 颁布时间) 19971201( 实施时间) 粤府[1997]85 号( 文号)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1997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分类第三章培训科目第四章施教机构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促进国家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系统,下同)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条参加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培训分类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 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 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初任培训应在试用期间完成。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日。试用期满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培训者, 不得任职定级, 仍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待补考或培训合格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定级。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而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应在到职前完成。确有困难的, 经任免机关批准, 可先到职, 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任职培训不合格者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或拒不参加培训者, 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档次。第八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从事专项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时间和方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 提高任职能力的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日, 也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办法。第十条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处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的人员, 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任职培训。晋升副厅级以上( 含副厅级) 职务的公务员培训,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 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第三章培训科目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设公共必修课, 专门业务培训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第十三条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必备技能。公共必修课必须使用人事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根据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设若干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专业必修课必须使用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根据人事部、省人事厅审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第十五条选修课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职位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选修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编写或选定。第四章施教机构第十六条广东行政学院是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体, 其他管理干部学院、干部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