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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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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2009 年 11 月 10 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
对李元银损伤进行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构成轻伤,我们
认为该次鉴定没有如实反映出其真实病情,存在虚假不真实的情形,
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李元银所受伤系旧伤,其伤为 2006 年李元银在山西省仙院河
煤矿工伤所致。 2006年 6 月 19 日十堰市太和医院门诊颈椎 MRI 示:
颈椎间盘变性并 C5-6、 6-7 椎间盘膨裂,颈椎退行性变。 2006 年 7
月行“后路钢板术 +前路减压复位 +植骨融合内固定术” ,手术治疗。
2009 年 6 月其在太和医院检查,显示: C6-7 椎间盘突出,颈椎术后
改变。 2006年与 2009年两次检查表明:其部位和病症完全相同。这
充分说明:李元银所受伤为严重外伤损害病史,为 2006 年 6 月工伤
致残所致。
2009年 7月 29 日,因民事诉讼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田家法
庭委托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就李元银颈椎 C6-7 椎间盘膨出与
2009 年 6 月 3 日与龚丽发生纠纷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十堰
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李元银的病情属
于急性颈 6-7 椎间盘突出症。 该急性椎间盘突出症系颈部快速运动损
伤, 椎间盘突出症与损伤和椎柱退变相关 (损伤为 2006年工伤所致,
椎柱退变 2006年 9 月工伤治疗后检查即已经形成) , 且李元银急性颈
C6-7 椎间盘突出不能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李元银系急性颈
C6-7 椎间盘突出症,其椎间盘突出症与损伤和椎柱退变存在因果关
系。所以该伤与本次所谓伤害无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符合真实情况, 明显
偏颇。理由是: 《鉴定意见书》称: “本次外伤前能从事体力劳动,说
明 3 年前功能障碍消失。 ”该说法仅仅是依据被鉴定人的陈述,这也
完全可以说明其伤可能是长期体力劳动所致。 《鉴定意见书》称: “根
据活体检查所见, 结合送检病例资料等” , 而“活体检查” 项目中 2006
年 7 月太和医院 X 片并未陈述 “颈椎间盘变性并 C5-6、 6-7 椎间盘膨
裂, 颈椎退行性变” 病症。 故该鉴定书依据有误。 同时 《鉴定意见书》
采用主观推理,自由心证的手法,在“因果不能排除”的前提下就得
出轻伤结论,的确是武断,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