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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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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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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90806( 颁布时间) 20091001( 实施时间)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8号( 文号)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7月 27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0月1 日起施行。二○○九年八月六日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 其他区、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旅游区(点) 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 是指泥地裸露, 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尘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水泥、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 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并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 会同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制定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按照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治扬尘污染。第五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单位, 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或者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前款规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 15 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防治申报登记,并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从事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经审核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 5 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建设、施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房屋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 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 围拦高度最低不少于 2 米);工程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 20 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五)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不得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上现场搅拌混凝土; (七)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应当符合《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八) 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 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九) 闲置 3 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 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施工